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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換臉案侵害名譽權 法院:得請求慰撫金
網紅以換臉軟體,將女子之臉部特徵合成於色情影片中上傳至網路牟利,除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販賣猥褻影像罪及加重誹謗罪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亦認定該行為已損害他人名譽,須賠償慰撫金。
新北地方法院指出,網紅將女子臉部特徵合成並製作出擬真色情猥褻影片,且將影片上傳至社群網站雲端,再透過會員收費觀看,前經本院以刑事判決,認定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惟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基於網際網路快速散播之特性,有導致社會大眾產生受害人有從事色情影片之印象,該網紅所為確有毀損或貶抑受害人之名譽權。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網紅之行為,已分別侵害受害人之名譽、肖像等人格權,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並致生損害於他人。從而,受害人請求網紅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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