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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契約範圍外使用持卡人個資 金管會:發卡機構須另行取得同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針對信用卡發卡機構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情事,已邀集銀行公會及主要發卡機構,共同商議相關強化客戶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以維護信用卡持卡人個人資料自主權,及避免銀行與第三人間的合作,涉及持卡人個人資料使用而有衍生消費爭議。
金管會表示,有信用卡發卡機構擬以變更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取得持卡人授權同意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使用,若持卡人不同意則終止契約致衍生爭議。將要求發卡機構不得逕以變更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概括要求持卡人同意,也不可以因持卡人回復不同意而逕行終止契約。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有關受發卡機構委託處理申請書建檔、卡片製發、帳單列印、帳款收取、帳款催收等作業,這些第三人屬發卡機構的受託機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2月24日金管銀合字第11102741631號令規定,視同委託的發卡機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負同一責任。且信用卡持卡人機場接送、信用卡活動贈品、紅利點數兌換等,這些屬發卡機構基於為履行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目的所合作的第三人。這兩種型態都屬於發卡機構在「履行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內」所合作的第三人,可在符合法規範疇下逕行辦理,不用再次取得持卡人同意。但如果屬於「履行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使用的第三人,發卡機構則必須另行取得持卡人的同意。
金管會表示,目前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帳務消費及優惠訊息通知或者查詢信用卡服務的管道十分多元,社群媒體平台也是管道之一,持卡人可以視自己的習慣自行選擇,發卡機構再依持卡人選擇方式提供通知及查詢服務。未來發卡機構與社群媒體平臺的合作如涉及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使用持卡人個人資料,則發卡機構必須另行取得持卡人同意。該會更呼籲各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時,倘有使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應審慎評估,以維護信用卡持卡人個人資料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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