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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公職律師制度協助機關處理法律諮詢及訴訟 行政院通過律師法草案
行政院於(3/30)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公職律師」制度,使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時,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協助,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
行政院表示,為了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故新增「公職律師」制度,於草案第23條之1明定公職律師定義為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同時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也應加入律師公會。因此,公職律師既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自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草案第24條第1項也隨同修正。
另外,公職律師離職後轉任律師,其於任職期間可能知悉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應秘密事項,且有利用人際關係的方便從事不法行為的疑慮,與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無異,故於草案第28條增列公職律師離職轉任律師亦有迴避原任職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三年的規定,以維護司法公正及公務員公正廉明等重要公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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