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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化道路交通管理 三讀通過處罰條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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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8 00:05: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化道路交通管理 三讀通過處罰條例

立法院會於日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加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之罰責及保障行人安全外;將違規記點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授權子法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之重大變革,有助於不適任駕駛人退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正強化停讓保護行人,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由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六千元;三讀條文並增訂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均納入;且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吊扣駕駛執照。又現行條例第23條第2款、第67條第7項及第86條第1項規定,「無駕駛執照」範圍未盡明確,三讀條文亦定明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情形。

交通部指出,記違規點數制度係對部分違規行為之警告性處分,應依特定違規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且記違規點數須配合交通政策推動即時調整,有其時效性,故三讀條文刪除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同時修正現行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明定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本項之處理細則中定之。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三讀條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將嚴重超速由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第1項第2款,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也提高罰鍰上限由二萬四千元提高至三萬六千元;並增加現行條例第33第1項第7款規定危險駕駛態樣,包含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若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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