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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決議 高院:已離席股東得提起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撤銷股東會決議案件作出判決,有股份有限公司於會議中臨時通過減資決議,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減資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規定,股東於通過減資決議前已透過離席方式表明不同意其他議案,堪認其已當場表示異議,應許其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有股東獲接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將召開股東臨時會,並討論營業狀況、修訂公司章程、討論增資等,但並未敘明有減資案由。公司在會議中表示業務虧損,經股東表示希望朝解散清算方向辦理卻未獲置理,於是透過離席以表明不同意其他議案。公司卻在通知單未記載將討論減資事宜及理由,且於股東未參與及已透過離席表達不同意議案情形下,臨時提出減資議案並通過。股東直到收到會議記錄時始知公司違法,因此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固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限制,不得再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但未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則因非可期待其事先預知股東會決議有違反章程或法令的情事而予以容許,也無法當場表示異議,自應許其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臺中高分院最後表示,公司未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記載減資議案,而於會議中臨時決議通過減資決議,顯然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減資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規定。而股東既以透過離席方式表明不同意其他議案,堪認其已當場表示異議。因此股東依同法第189條規定,起訴請求撤銷決議,應屬有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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