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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虐待公公致死案改判 5 年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家暴傷害致死案件作出判決,一名女子對公公以沖冷水、噴殺蟲劑等方式虐待致死,一審認為她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二審改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刑十五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審依同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改判五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女子因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便將高齡的公公強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在身上擺放冷凍肉品等方式虐待,過程中發生激烈肢體衝突,導致公公跌倒撞擊馬桶、地磚,女子甚至腳踩公公胸口壓制,最後公公因年邁體弱不堪負荷,呼吸衰竭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女子雖有上述犯行,但經精神鑑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二審法院則認為行為時有辨識行為能力,改依同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法院又改認女子犯同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並考量女子行為時因精神病症狀發作,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依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刑度,改判五年。全案歷經五年,最終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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