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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食材供學校烹調餐點 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限制
財政部日前作出112年4月24日11200506220號令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的營業人,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給締約學校製作餐點,且食材的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銷售額可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的限制。
財政部表示,學校的餐點除了部分地方政府提供之外,其餘皆由學生負擔,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的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的價額。於是財政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及財政部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規定,專營學校餐點的營業人,且餐點的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得免依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相關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百分之一的稅率課徵營業稅。
此外,依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規定,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經營學校免費營養午餐的營業人,若有銷售營養午餐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的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可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除了直接供應餐點外,也有提供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的情形。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行營養午餐政策,並考量營業人供應食材與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食材銷售價格、供應對象及契約應經主管機關備查的狀況,與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的性質及目的、監督管理機制都相同,所以二者租稅待遇也應一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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