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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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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0 00:29: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案」,用以扶植藝文活動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機會與促進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資金挹注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臺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與提高國際影響力。

文化部表示,以高價轉售表演票券謀取暴利已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權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項第2款雖有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新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係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又黃牛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同法條第3項以刑罰處罰之。

文化部指出,為引導營民間資金挹注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新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規定,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適用投資抵減。同法第27條之2則增訂,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經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亦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

文化部進一步說明,主管機關得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文化創意事業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新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第20款規定,用以遏止黃牛票券氾濫問題。且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複享有租稅優惠,同法第27條之3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並於同法第30條第2項明定,新修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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