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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法規範違憲失效之判決效力 憲法訴訟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此外,亦明確化規定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司法院表示,憲法訴訟法第52條第1項,明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為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之諭知。惟現行條文未就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之諭知者,明定其效力,新修憲訴法第53條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者之效力規定;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並刪除有關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時,刑事以外確定裁判於違憲範圍內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規定。
配合新修憲訴法第53條,新修憲訴法第63條規定,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效力,使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又為使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要件更加明確,新修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之聲請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必要;聲請時,得僅指摘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亦得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指摘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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