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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要事項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證券交易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之運作順利,且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金管會表示,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第4項及第181條之2已無法配合實務需求,故新修證券交易法明確規範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考量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情事,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178條第1項規範不足,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新修證券交易法增訂,此時應送交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以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於提董事會時,仍應檢具獨立董事出具同意之意見,以落實其係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職責。另為敦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行政管理目的,亦配合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應遵循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另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故新修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特許業務之相關廣告行為;且明定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其罰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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