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62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誹謗罪處罰規定 憲法法庭:不違憲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生活智慧王勳章 哥哥你好色 藝術之星 旅遊玩家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3-7-22 00:44: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誹謗罪處罰規定 憲法法庭:不違憲

關於誹謗罪案,憲法法庭(6/9)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表意人發表涉及公共利益言論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即未違反比例原則,與言論自由之保障意旨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聲請人涉以社群網路、電子郵件傳送文字、擷圖、刊登報紙、自印刊物發送於不特定大眾及寄發書面公告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經法院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疑義,致侵害其言論自由,而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就誹謗罪處罰規定之立法目的言,其係於兼顧憲法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保障之前提下,對特定情狀與態樣之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予以限制,以保護他人名譽權;其所欲追求之目的,乃保護憲法上重要權利,自屬合憲正當。立法者採刑罰手段,對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施以制裁,基於刑罰之一般及特別預防功能,其手段有助於保護名譽權目的之達成。此外,凡誹謗言論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且非屬其但書所定情形者,立法者亦明定為不罰。立法者藉由此等限縮誹謗罪處罰範圍之規定,亦進一步限縮誹謗罪處罰規定對言論自由之限制範圍。是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尚屬合於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求。

表意人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26 01:1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