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5-7-3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423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89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 貨物稅條例修正
總統(6/14)日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將有助提升民眾選購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
財政部表示,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新修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同時新修第31條第1項規定,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按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限,為購買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條文修正生效日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為保障同年月十五日購買節能電器者之退稅權益,參照財政部112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94650號令釋,於該日購買節能電器之買受人,其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限,為新修條文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