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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 應設有負責人並於期限內辦理報備
內政部日前作出112年6月6日台內營字第1120806902號公告,地方政府應於限期內提出公寓大廈清查計畫,且於清查作業完成後以書面通知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內政部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之1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總樓層數為十一樓以上且建築物的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系統、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任何一項檢查不合格的話,就算是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公告生效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辦理轄區內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清查作業計畫並報本部備查,且需按年度滾動式檢討修正,清查期限原則上為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各縣市主管機關的清查作業自完成的隔天起,應於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於兩年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各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若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期限完成書面通知的話,得於期限屆滿前專案函報內政部調整期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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