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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工廠大火致 2 勇消殉職 二審改判業者緩刑 5 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7/25)日針對一起違章紙廠大火造成兩名消防員殉職的案件作出111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刑事判決,認為違章紙廠的負責人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一審原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不過因其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故撤銷原判決,改判二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五十萬元,全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凌晨,有紙廠一樓作業區牆面因電線短路起火,臺中市消防局立刻出動大批人車前往搶救,現場指揮官認為紙廠產生熱煙流恐怕會從上方鋼架浪板屋頂延燒到旁邊的公司,便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指揮小隊長帶隊至公司做煙熱變化觀測,但期間卻因內部塑膠快速燃燒,導致外牆塌陷,兩名消防員受到高熱燃燒而休克死亡。
臺中高分院指出,紙廠負責人承租土地是以停車場及洗車場照明的名義申請電表,且未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工廠登記,就直接搭建兩棟鐵皮違章建築作為紙廠及公司,還擅自向臺電自備桿拉電供機器使用。負責人作為消防法第2條明定的管理權人,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然其未遵守建築、消防安全規範,設置違章工廠亦未注意安全維護,致該廠房及工作人員置於生命、財產危險境域,而發生本案火災事故,自應負失火責任。
臺中高分院進一步指出,一審法院認負責人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二審雖仍認定涉犯過失致死罪,不過考量到其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金,且兩名被害人的家屬也都同意宣告緩刑,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二年,並諭知緩刑五年,另因其所為犯行耗費社會資源及造成公共危險,應向公庫支付五十萬元的公益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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