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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促使保險業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引導結構轉型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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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2 00:52: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促使保險業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引導結構轉型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8/9)日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因應我國將於一百十五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此次修正除了新增章節架構外,並依保險商品性質不同,將分別適用不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應提存準備金,促使保險業者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可引導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至銷售具合約服務邊際的保障型商品,以健全保險業經營並保障保戶權益。

金管會指出,有關保險業應提存的準備金,依新修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種準備金包含依保險商品性質分別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規範計算的「保險合約負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範計算的「金融負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範計算的「服務合約負債」,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的其他準備金。所稱保險合約負債,則為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合計數扣除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而保險業計算保險合約負債,其折現率最佳估計假設,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應考量具流動性金融市場現時資訊並依照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範辦理。

此外,為明定準備金提存範圍,新修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8、11、23、26條明定保險商品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所計算的已發生理賠負債應提存賠款準備金;適用第九號的保險商品,依同辦法第13、28條規定計算金融負債後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合約準備金;至於適用第十五號「客戶合約收入」的保險商品,則依同辦法第14、29條計算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將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現行應提存的準備金,如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等,以及於權益項下提存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在接軌新制後仍應繼續提列。最後並強調,新制可改善現行側重保費收入而產生市場過度競爭情形,促使保險業者由重視市占率調整為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可引導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至銷售具合約服務邊際的保障型商品,藉此回歸保險業核心價值,同時健全保險業經營並保障保戶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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