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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繳費義務與保障年金給付權益 銓敘部修正施行細則
銓敘部於日前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規範被保險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選擇追溯加保的相關實務作業事宜,另外,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保險年資超過年資採計上限時,應優先採計依同法第8條第6項規定費率繳付保險費的年資,以衡平被保險人繳費義務與年金給付權益保障。
銓敘部表示,為了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的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律相互配套,以及落實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故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選擇追溯加保或不追溯加保者,應於復職(聘)補薪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同意書,由要保機關送承保機關辦理,以利承保機關相關實務的執行。
銓敘部說明,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6項規定費率繳付保險費的人員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時,其所具保險年資中,倘有部分屬毋需繳付超額年金所需費率的年資,應由承保機關依規定合併計算審定後,按各該年資的超額年金給付財務責任歸屬,分別由本保險保險準備金支應,以及由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時服務的機關學校按月支給,故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針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所稱應負擔超額年金給付財務責任的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明確定義為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時服務的機關學校。
銓敘部最後表示,考量被保險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6項所定費率繳付的保險費,已包含屬於超額年金所需費用,且該段保險年資所應計給的超額年金財務責任,依同條第7項規定,係由本保險保險準備金負擔。故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應優先採計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6項繳付保險費的年資,以維護被保險人繳費義務與年金給付權益保障對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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