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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買賣股票認售權證等衍生性商品 金管會:應依法辦理申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8/24)日發布112年8月2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3243號令,釋明內部人買賣股票認售權證、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5條辦理申報。
金管會說明,上市(櫃)股票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也就是所謂的「內部人」,其於買賣股票認售權證、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因履約而需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申報,而該款所稱「特定人」,在股票認售權證為該商品的發行人,在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為該商品的交易相對人。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內部人買賣股票認售權證、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因履約致持有所屬公司股票異動時,也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此外,內部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代表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皆有上述規定的適用。至於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2月13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0590號令,自即日廢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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