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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的服務費 應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的服務費,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所有費用都包括在內。所以餐飲業者在銷售餐點時,若有收取餐點費用以外的清潔費或服務費的話,都要列入銷售額並且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餐廳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承包他公司舉辦的中秋聯歡活動,合約中載明提供公司二十位員工每位新臺幣兩千元套餐共計四萬元,並加收百分之十的服務費四千元,所以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為四萬四千元的統一發票交給公司。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餐飲業者如果向顧客加收服務費,但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的話,在尚未被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的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違反者將依同項規定懲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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