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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藥局販賣非經認證醫用口罩 負責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販賣非經認證的醫用口罩案件做出判決,認為連鎖藥局的負責人、營運長及廠商將不具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的口罩,貼上偽造標籤,以醫用口罩的名義販售給消費者的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而該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非法販賣醫療器材罪,科以罰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新竹地院表示,案發時因國內疫情嚴重,民眾對於口罩的需求迫切,連鎖藥局的負責人及營運長明知廠商未提出任何來源證明文件及廠商授權證明,仍向其進貨購買來源不明的口罩,且為了提高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未經醫用口罩公司的同意或授權,即自行印製標籤貼紙,張貼在口罩包裝上,再配貨給連鎖藥局各分店,並以醫用口罩的名義販售予消費者。
連鎖藥局的負責人、營運長及廠商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55條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罪、同法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非法販賣醫療器材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商標法第95條第3款未經同意使用商標罪。
新竹地院進一步表示,考量案發時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國人對於醫用口罩的需求量大,而行為人竟為牟取私利,向消費者兜售非合格的醫療口罩,所為的損害情節均非輕微,故判處連鎖藥局負責人三年有期徒刑,營運長為二年十月有期徒刑,其餘相關人士則是三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該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非法販賣醫療器材罪,依同法第63條規定科以罰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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