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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全球最低稅負制 財政部研議調高企業基本稅額徵收率至 15%
財政部於(8/30)日表示,全球最低稅負制將於明(一百十三)年起開始在各國實施,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的實質稅率應達百分之十五,該部正在擬定短中長期的因應策略,短期評估調高國內企業最低稅負稅率至百分之十五,並考量對中小企業衝擊,中長期則建立補充稅機制,長期將視各國實施情形,適時導入最低稅負制,但尚未設定期程,仍要觀察國際情勢,以定我國接軌國際稅制時程。
財政部指出,在經濟全球化及數位化下,跨國企業集團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進行過度租稅規畫侵蝕各租稅管轄區稅基問題,已引發國際高度關注。因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積極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的實質稅率應達百分之十五,避免各國以低稅來吸引投資,其中歐盟預計自今年底實施。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規定者外,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有關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此外,關於租稅優惠,為促進產業創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倘若未實施最低稅負制,臺灣的跨國企業集團如因享有政府提供的諸多所得稅優惠措施,致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實質稅率未達百分之十五,其差額稅款將由其他實施該制度的國家補徵,等同將課稅權拱手讓予這些國家。短期將審慎評估業者建議調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至百分之十五的可行性及妥適性;中期為避免屬我國減免的稅收被其他國家徵起,將規劃是否導入符合國際標準的補充稅制;長期將視各國實施情形,適時評估導入最低稅負制。但短、中、長期規劃並未設定期程,未來也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及觀察國際間主要國家推動該制度的進展,並徵詢各界意見,以定我國接軌國際稅制時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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