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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
耶穌對他的門徒說:「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卻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那與你爭訟,拿你內衣的,你連外衣也給他。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求你的,就給他;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 瑪竇福音 5:38-42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自現存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較具系統的法典《漢摩拉比法典》(哈慕辣彼法典),法典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摩拉比於公元前1754年頒布,歷史悠久,這種同態復仇的補償原則,在近東一帶廣為通行。當然,在猶太人中也不例外。在舊約聖經裡的《出谷紀》、《肋未紀》與《申命紀》,認同以眼還眼的對等報復方式,不過,觀察這些經文,其制定意義在於防範作惡,除去惡行,勝於容許報復之行為。
耶穌來到這世界,「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既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劃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瑪5:17-18)所以,耶穌提醒我們的是法律精神,天主法律的重點就是一個字——「愛」。因為愛,我們忍受凌辱、冷嘲熱諷、甚至身體的傷害。耶穌沒有要求我們做軟弱的人,而是在愛的行徑上表現自己具有基督徒的美德,並將這種美德發揚光大。
「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那與你爭訟,拿你內衣的,你連外衣也給他。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求你的,就給他;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5:39-42)是否很愚笨的事情?表面上,是。可是,大智若愚。當中的智慧,實在有賴天主真光的照耀,方能有所體會。
(恩泉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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