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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錢遭拒 22 刀刺死鄰居阿嬤 法院:可教化仍維持無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於日前針對一起強盜殺人案作出判決,有男子向養育他長大的阿嬤討錢被拒後,竟持刀猛刺其二十二刀致死並搶走現金後逃逸,一審依刑法第332條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依鑑定報告認為犯案時無同法第19條精神障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褫奪公權終身。
高等法院指出,有男子從小就被外婆託給鄰居阿嬤照顧撫養,長大後卻時常向阿嬤要錢,要不到就用偷的,因此被趕出家門。隨後又投靠舅舅,卻仍經常偷舅舅家中財物,最後也被趕出家門。男子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選擇回頭尋求阿嬤幫忙,阿嬤也心軟要求兒子介紹他到工廠當學徒。一日,男子得知阿嬤的兒子領了現金回家,竟起了歹念,先在賣場買了一把刀,再假裝到阿嬤家借用廁所,趁機討錢,在遭到拒絕後,便掏出刀子朝阿嬤猛刺二十二刀致死,之後取走房間裡的十一萬元現金,逃往其他縣市玩樂躲藏。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依刑法第332條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依同法第19條規定,不罰。若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一審考量男子後承認犯行,當時僅十九歲,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等法院將男子送鑑定後,認為仍有教化可能性,然男子不顧念被害人養育之情,僅為個人獲取金錢享樂而犯案,且行凶時並無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不適用同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仍維持原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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