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668|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原消滅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 於公司合併後換發為存續公司之私募有價證券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3-10-16 00:09: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原消滅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 於公司合併後換發為存續公司之私募有價證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原私募有價證券,於合併後所換發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

金管會指出,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等規定辦理,其適用前揭條文所稱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係指消滅公司原交付私募有價 證券之日。

金管會說明,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4號令,公開發行公司合併他公司,應基於合理、適法之考量,於合併契約訂明如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募集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等有價證券,或依公司法私募之公司債或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等有價證券,以保障員工、股東及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如因合併他公司而須增發新股,其中屬消滅公司原私募有價證券所換發者,於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案件時,應扣除該等私募有價證券所換發之股份,並於申報書件中載明。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6月 1日台財證一字第930122359號令因法規修正廢止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發表的文章內容豐富,無私分享造福眾人,像極了愛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9-30 10:32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