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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將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的範疇 違者最高可處 10 萬元罰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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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21 00:54: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將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的範疇 違者最高可處 10 萬元罰金

行政院(9/11)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護對象擴大及於同性婚姻者的親屬、且將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的範疇,增訂網際網路業者如果知道有被害人性影像的網頁資料,應即時限制瀏覽及移除。

行政院說明,為保障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親屬的權益,草案第4條將同性婚姻者的親屬納入保護對象。此外,為保護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的性影像,草案第14條及第61條,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的範疇。

行政院表示,草案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的變更或延長,於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的聲請,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警察機關等。且草案第16條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將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均納入保護,並增訂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為強化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案件的移除、下架處理機制,草案第50條之2及第61條之2,增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的義務,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六萬以上六十萬以下的罰鍰。並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草案第61條及第63條之1,增列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及同法第58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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