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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務人員協會成立門檻 增訂保護參與協會事務人員的課責機制
行政院日前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公務人員協會增加組織模式、調降成立門檻、放寬協商事項、擴大參與範圍,並增訂保護參與公務人員協會事務人員的課責機制。
行政院表示,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結社訴求,草案第4條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包含司法、員警及醫事人員,及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分別組織的警消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且草案第6條規定,協會可就與其會員權益有關的事項提出建議或參與有關的組織、會議,以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
行政院說明,為放寬協會協商事項,草案第7條第1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並且調降協會成立門檻,草案第11條規定調降現行機關協會的成立門檻,將招募會員人數達八百人減半為四百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自四百人減半為二百人。同時配合增訂特種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的成立門檻。
行政院進一步說明,草案第49條第2項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若機關違法作成不利處分者,銓敘部應依確定的行政救濟結果,通知違失人員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依法處理,以避免公務人員因參與協會事務遭受不平等對待。此外,草案第50條第4項增訂會務公假核給上限,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可分別計算,但每月最多為六十小時。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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