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6-24
- 最後登錄
- 2023-12-3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208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038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臺灣首部虛擬資產專法 虛擬資產管理條例草案一讀
立法委員所擬具「虛擬資產管理條例草案」日前在立法院一讀通過,為我國第一部虛擬資產專法,將虛擬資產業定調為「特許行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以建置虛擬資產市場秩序,並實現虛擬資產市場潛力、強化虛擬資產業者的監管,同時兼顧我國金融秩序以及客戶權益保護。
關於虛擬資產業者,草案第3條規定,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為經營虛擬資產業務而依法律設立、登記,且虛擬資產業者非加入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經營虛擬資產業者業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立即停業之外,並可處四百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罰鍰,或其前一年度綜合損益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鍰,擇其重者。
此外,草案第29條規定,虛擬資產業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若是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或是對於辦理虛擬資產衍生性的商品或服務業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而主管機關也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虛擬資產業者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草案第3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虛擬資產業者及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出境,或令其將業務移轉予其他虛擬資產業者。虛擬資產業者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命令解散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應洽其他虛擬資產業者承受其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以保障我國金融秩序以及客戶權益保護。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