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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的管理方式 環境部修正標準
環境部於(11/1)日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條文」,以利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的管理,另因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已刪除「清理機構」,故配合修正,以符實務運作。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為新增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的管理方式,依新修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附件規定,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後,並經濕潤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的塑膠袋盛裝,開口綁緊且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的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目前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方式為固化掩埋,為發展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技術,參考國外處理技術實績,以高溫破壞石綿纖維,或藉由化學處理進行改質,使石綿結構發生改變,故增加熱處理及化學處理法等中間處理方式,以強化石綿瓦廢棄物管理並拓展去化途徑。另外,配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已刪除清理機構的種類,故新修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規定,將「清理」文字刪除,以符實務管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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