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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行政機關及機構委辦勞務免徵營業稅 基於職能所應為且直接委辦者為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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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1 00:10: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行政機關及機構委辦勞務免徵營業稅 基於職能所應為且直接委辦者為限

財政部(1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令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機構。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文化勞務及委託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至前開規定所稱「政府」,財政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核釋,指政府行政機關,其屬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包括在內。

財政部指出,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條,除保留原「機關」、「獨立機關」定義並刪除「附屬機關」外,另增訂「機構」定義,指機關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另同法第16條規定,機關於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驗、檢驗及研究等機構;機構之組織,準用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依上可知,「機構」權限及職掌原係所屬機關之一部分,爰其本質可認屬機關之延伸。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所稱「政府」,財政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釋僅限行政機關不含機構,將使受託提供勞務之營業人,須視委託人為「機構」或「行政機關」而有營業稅徵、免不同之租稅待遇,因應社經環境變遷需要及政府組織調整,「政府」應包含機構;且政府委託代辦之勞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同時廢止前述函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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