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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歷史建築稅捐減免 三讀文化資產保存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土地所有權人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的話,就可以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的優惠。
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關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及第18條僅規定歷史、紀念建築由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若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的權能受限,屬國家對人民財產權所造成的損害,構成對個人的特別犧牲。然而同法第99條及第100條並未提供土地所有權人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的補償,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行政院指出,為符合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使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受妥適保障,三讀條文擴大容積移轉的適用範圍及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得就其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限制部分辦理容積移轉。且明定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及提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的保存意願,並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三讀條文刪除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私有」文字,並擴大將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範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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