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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河川區域許可案件涉及公益得不廢止 立法院三讀通過水利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在河川區域內等範圍申請許可施設重大交通建設或涉及民生需求水電管線,擬增訂涉及公共利益許可案件,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時得不廢止,予以限期改善空間,屆期未改善可處罰鍰,並可按次處罰,以促進興建捷運、抽水站等重大工程推動。
經濟部表示,現今農田水利政策已改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依農田水利法規定執行推動,而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內設置的灌溉管理組織,不再具公法人性質,為求事權統一,本次修法擬將現行水利法第12條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管理及相關處罰規定予以刪除,以配合農田水利會的改制。
經濟部指出,依現行水利法第91條之2第1項第9款及第2項規定,在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申請許可的使用人,倘使用行為一經查獲有未依許可內容或其範圍使用的情形時,即應廢止許可,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但實務上部分許可案件,如重大交通建設或涉及民生需求水電管線等,一旦廢止許可,恐將影響公共建設的進行或無法及時供應民眾日常需求而危害公益甚鉅。由於現行法令未有改善空間,為了避免部分許可案件一經廢止,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未來主管機關於未影響水庫、通洪、排水安全的前提下,得不廢止許可,但應命使用人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將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完全改善為止,以兼顧河防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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