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380|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違反河川區域許可案件涉及公益得不廢止 立法院三讀通過水利法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3-11-28 00:11: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違反河川區域許可案件涉及公益得不廢止 立法院三讀通過水利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在河川區域內等範圍申請許可施設重大交通建設或涉及民生需求水電管線,擬增訂涉及公共利益許可案件,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時得不廢止,予以限期改善空間,屆期未改善可處罰鍰,並可按次處罰,以促進興建捷運、抽水站等重大工程推動。

經濟部表示,現今農田水利政策已改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依農田水利法規定執行推動,而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內設置的灌溉管理組織,不再具公法人性質,為求事權統一,本次修法擬將現行水利法第12條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管理及相關處罰規定予以刪除,以配合農田水利會的改制。

經濟部指出,依現行水利法第91條之2第1項第9款及第2項規定,在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申請許可的使用人,倘使用行為一經查獲有未依許可內容或其範圍使用的情形時,即應廢止許可,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但實務上部分許可案件,如重大交通建設或涉及民生需求水電管線等,一旦廢止許可,恐將影響公共建設的進行或無法及時供應民眾日常需求而危害公益甚鉅。由於現行法令未有改善空間,為了避免部分許可案件一經廢止,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未來主管機關於未影響水庫、通洪、排水安全的前提下,得不廢止許可,但應命使用人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將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完全改善為止,以兼顧河防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發表的文章內容豐富,無私分享造福眾人,像極了愛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5-11 18:37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