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6-24
- 最後登錄
- 2023-12-3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208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038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當事人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確定裁定拘束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
立法院(11/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立法院表示,本次修正案就訴訟費用部分之修正重點包括:新修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之相關程序;同法第77條之17第3項至第77條之19、第77條之22第2項及第3項,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同法第83條第3項規定,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
立法院指出,抗告程序之修正目的係為使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新修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僅得提出異議;同條第7項規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以免無謂耗費司法資源。
立法院進一步說明,當事人書狀規範修正重點在於,參考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3項規定,促使當事人依新修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俾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