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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三讀修正 典試人員洩題考選部可求償
立法院(11/14)日三讀通過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未來典試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洩漏試題,造成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考選部就可對其求償。
現行典試法第31條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而三讀條文則是增訂因違反該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考選部對其有求償權的規定。對此,考試院曾表示,先前發生的洩題舞弊事件,雖屬個案,卻已嚴重傷害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也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為了嚇阻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所以有了這次的修法。
此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如果有洩題或舞弊的情事,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錄取或及格的結果,並可針對這些應考人重新辦理這些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的考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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