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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進用審計以外多元專長人才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三讀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審計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多元彈性的任用資格條件,未來得以進用審計以外專長的人才,並規範進用人數上限,以因應審計業務有進用法律及公共政策專業人力的需要。
立法委員指出,現行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至第7條分別就審計官、審計、稽察、審計員及稽察員訂有任用的資格條件。然而近年社會情勢丕變,尤其政府施政內涵大幅變動,而審計部負責審核政府決算,法無明確授權而導致進用多元專長的人才為審計人員受到限制。該部更表示,除具備會計審計、工程與資訊等審計人員核心專業知能外,因應審計人員職能轉型的實務需要,也有多元延攬具有公共政策、公共行政領域專長人員的需要,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此外,為落實監督預算執行、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行為的審計職權,審計工作經常涉及法律專業知識,因此也有進用部分具備法律專長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需要。為應審計機關業務需要,此次增訂得任用經銓敘審定綜合行政、法制等行政類職系有案,而且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為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以此資格任用的審計人員,不得超過審計機關編制員額數的百分之十,使審計人員的任用與各公職的職系職組等連動,不僅法律直接授權得進用審計以外專長的人才,同時創造未來調整的彈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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