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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陸生在臺求學期間納入健保範圍 保障陸生得到健保醫療的照護
行政院昨(二十三)日表示,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公告,將學籍超過六個月且已完成註冊的陸生,視同外籍生及僑生納入健保範圍。
行政院指出,健康權是全球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陸生來臺進入臺灣教育體制內,學籍超過六個月且已完成註冊的陸生不應排除在健保以外,應視同外籍生及僑生納入健保範圍,使陸生可得到健保醫療的照護與保障。
行政院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證明文件,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關於將陸生納入健保的議題,依公告規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由內政部移民署許可發給事由註記為陸生就學者,屬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證明文件,並據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行政院進一步說明,考量各部會相關準備與宣傳作業期程,公告的實施日期訂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各部會應於公告實施前充分做好對陸生的溝通及行政作業整備,讓陸生在臺求學期間,可以得到健保醫療照護與保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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