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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民眾借廁所亂停車以柵欄關住違停車輛 加油站站長犯強制罪判刑 3 個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妨害自由案件作出判決,認為加油站站長將借用廁所而臨停的車輛用柵欄關住,已妨害民眾駕車離去的權利,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臺南地院表示,有一對夫妻因內急急需到加油站上廁所,沒注意到門口設有寫著「借用廁所車輛請勿進入」、「如廁車輛請停站外」的告示牌,便直接把車輛開進而停放在廁所外的洗車場出口處,加油站站長不滿兩人無視告示任意停車,遂將停車處前的活動鐵柵欄關上,使車輛無法通過,直到報警到場處理後,才將鐵柵欄拉開,夫妻二人也因此憤而提告。
加油站站長主張,該加油站是私人經營並非直營站,站內所設置的廁所屬於私有財產,且兩人不顧公告,強行進入私人產業,已妨礙加油站洗車業務的進行,阻礙客戶車子清洗後駛出,已涉犯強制罪及侵入住宅罪,是為了保全證據才將其限制在該處。
臺南地院認為,依現場照片顯示,停放車輛的地方旁邊寬度尚容其他車輛進出,且在車道旁設置廁所,提供他人可徒步自由進出使用,已屬公開場所,並無任何隱私權保護的必要,自無侵入「民宅」或附連圍繞土地,構成刑法第306條的問題。如要蒐證,也可使用手機拍下車牌號碼或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再報警,而不能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方式,拉上鐵柵欄妨礙兩人自由離去的權利,此舉已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考量加油站站長至今仍未與夫妻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最終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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