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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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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4 00:12: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正對於鑑定人的資格,與本案訴訟關係人的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檢察官為鑑定、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的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事項,均加以明文規範,強化鑑定制度程序保障,嚴謹證據法則,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本次三讀通過重點如下:

‧明定鑑定人之資格並應揭露本案利益關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98條)
‧偵查中得請求鑑定或選任鑑定,審判中得聲請選任或囑託鑑定。(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之1、修正同法第208條第4項)
‧選任鑑定前賦予陳述意見之保障。(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之2)
‧明定鑑定報告應記載之事項且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至第5項)
‧鑑定機關如具特別可信性,書面報告得為證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第3項)
‧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之人實施並於報告具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機關鑑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至第7項)
‧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
‧修正條文分階段施行,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機關鑑定及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上意見等條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則於公布日施行。(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9)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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