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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及輔佐陪同範圍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條文」,擴大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及輔佐陪同範圍,周妥訴訟照料,並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將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納入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強化身心障礙者於訴訟程序中的保障,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實質平等的合理調整、使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的意旨。
司法院表示,為了加強對於因有身心障礙情形致無法為完全陳述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照料,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35條及第93條之1將「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調整為「身心障礙」,以周妥身心障礙者通知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輔佐人陪同及等候時間等程序保障與訴訟照料規定。同時,修正同法第186條規定,增訂因「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以完備心智障礙者的具結制度。
此外,考量被告對訴訟行為所生基本利害得失的理解或辨別能力,以及依其理解或辨別而為訴訟行為的控制或防禦能力,例如為自己辯護、與其辯護人商議訴訟策略或為相關溝通討論的能力等,乃確保公正審判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所必要,故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94條明確規範因被告有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情形,致無法就審而停止審判的法定事由,並增訂得聲請停止或繼續審判的規定,同法第298條增訂辯護人或輔佐人也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以求一致,新增同法第298條之1得就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的救濟規定。同時,為求適用明確,也新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以利於實務運作,維持程序安定性。
司法院進一步表示,為配合心理師有關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的規定,新修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避免心理師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的情形。另考量部分心理治療、心理諮商等心理師業務有別於精神治療,同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將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納入,以完備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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