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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認購公司股份 不得出售股份予其他華僑及外國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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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21 00:11: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認購公司股份 不得出售股份予其他華僑及外國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8460號令,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原股東身分、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或特別股及公司員工未承購與原有股東未認購之新股;或受讓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原有股東轉讓之新股認購權利。

金管會表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經核定為限制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者,或特別股未能獲同意或不擬上市或上櫃買賣時,於認購期間結束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僅可出售認購之股份,且對象不得為其他華僑及外國人。此外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未能或不擬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市場買賣者,亦同。惟依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屬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者,不得參與認購母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

金管會指出,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至第5款投資私募之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須事前取得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出具已將上開海外有價證券所表彰股份納入控管之通知函,以確認整體華僑及外國人持股比例未逾法定上限後,始得赴海外辦理私募。又私募有價證券公司屬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在有價證券發行後,於市場交易取得受讓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時,屬海外私募部分,不影響華僑及外國人額度之計算,無需控管。其兌回或轉換為股票之程序,準用同辦法第4章至第6章之相關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國內有價證券,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應募人之資格條件。私募有價證券公司屬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在有價證券發行後,於市場交易取得受讓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時,屬國內私募部分,應先洽詢私募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額度無虞後,始得參與交易。上開股票之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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