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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遏阻毒駕 違反者最高可處 3 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30 萬元罰金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全面遏阻毒駕惡行,明確標準嚴正執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鑑於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致無辜民眾傷亡之虞,造成高度危險。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2款關於酒駕行為有做出明確的酒精濃度規範,但同項第3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僅規定服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有期徒刑或罰金。並未對檢測毒品品項及濃度做出具體規範,未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為強化規範密度,周延保護民眾的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將使打擊毒駕的法制面更臻完備。
法務部說明,草案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的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為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的可能,而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在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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