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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搭乘高鐵當日往返免檢附票證 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財政部於(12/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的法令依據,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速鐵路交通費應檢附憑證的規定,並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的範圍,以符合稽徵作業需要。
財政部說明,為配合今(一百十二)年度施行的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稱CFC)制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增列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的法令依據,並修正同準則第30條、第32條及第100條,明定自今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的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辦理。同時,也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同準則第36條之2及第95條,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的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企業作業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刪除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的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另考量營利事業是否有出差必要及事實,可依出差報告及相關文件查核列報交通費的合理性,同準則第74條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速鐵路交通費應檢附憑證的規定,簡政便民。此外,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修正同準則第88條,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二千四百元提高為三千元,並自今年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並指出該項但書規定的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涉及人民的租稅負擔,有關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的基準,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為宜,故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的範圍,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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