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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店員勸戴口罩遭刺死 服用藥物後犯案二審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刺死超商店員案作出判決,有男子於新冠疫情二級警戒期間至超商購物,因不滿未戴口罩遭超商店員規勸,憤而持刀將其刺死。一審法院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法院則認為男子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減低,適用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改判為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表示,男子於清晨至住家樓下的便利商店購物,當時正值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因未戴口罩遭超商店員規勸,便回家拿口罩,再次進入店內時,雙方爆發口角衝突,朝店員丟擲口罩後憤而離去,男子返家持刀,又回到超商突襲店員,朝其胸口猛刺多刀,店員雖奮勇搶下利刃逃出店面求救,送醫急救後仍因失血過多而宣告不治。
一審法院認為,男子雖辯稱因患有精神疾病,吃藥後會神智不清,看監視器才知道當天發生甚麼事,但根據醫院鑑定結果,男子行凶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影響辨識及控制能力的情形,故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將男子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法院則認為男子確實因服用藥物影響其行為,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減低,因此適用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最後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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