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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加價販售運動賽事票券 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正案」,遏止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或取票憑證等行為,以維護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健全運動產業發展。
立法院表示,三讀條文增訂重點涉及「處罰加價販售票券之行為」,除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的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外,亦考量將取得之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的行為,同樣侵害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權益,也應納入處罰範疇,惟因無相當區域所應販售票券票面金額可供參考,爰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規定罰鍰額度,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針對「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大量掃票之行為」,已經擾亂購票市場秩序,嚴重侵害到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來調查或取締該等違規事實時,主管機關可洽請警察單位派員提供必要之協助。此外,在通過條文的同時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將來在執法過程中,行為人轉讓先前自主辦單位取得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加計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則非屬加價販售樣態,將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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