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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權益 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日前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增進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權益,明確規定投保單位辦理投保、退保及轉保手續的程序。
勞動部說明,考量巷弄長照站及社區關懷據點是依長期照顧相關計畫所設置,透過村(里)辦公處設置服務據點,僱用人員提供在地化如兒少課後照顧等社會福利服務。為因應勞工的工作安全保障需求,新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8款,將僱用人員辦理中央或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事務的村(里)辦公處,納入為同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的雇主。
勞動部表示,為使投保單位辦理投保、退保及轉保手續的程序明確,新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增列以郵寄方式辦理加保、退保及轉保者,其郵寄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的規定。此外,新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參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明定同施行細則第62條第1項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經費編列的計算基礎與撥付及年度執行賸餘繳還程序。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投保薪資。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均已定期比對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新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以簡化行政流程,避免重複比對。
來源:自由健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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