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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於(12/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明訂匯率換算基礎,使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貼近按財務會計規範計算的可分配盈餘,同時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故營利事業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的加減項。
財政部指出,為正確衡量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實質控制能力,新修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修正有關營利事業對受控外國企業具控制能力的定義,只要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受控外國企業。考量信託財產如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因信託關係所建立之財產關係與其對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聯合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程度關聯性,且此等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互為關係人,因此同辦法第3條規定,信託關係的信託財產為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的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人。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新修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規定得免依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修正豁免適用受控外國企業規定門檻的計算方式。此外,為使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貼近按財務會計規範計算的可分配盈餘,同辦法第6條也修正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明訂匯率換算基礎,使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算公式更為明確。
財政部表示,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短期評價為利得,實際處分可能為虧損,如一律以未實現損益計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可能無法完整反映損益,新修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的加減項。同時營利事業應期限檢附、提供及填報受控外國企業相關文件,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前十年虧損抵減規定。至於營利事業自受控外國企業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同辦法第9條規定,因匯率不同產生的差異數,應列為獲配年度兌換損益。
來源:自由健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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