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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前應辦理簽名登記 內政部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內政部於日前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前,應先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的登記,以利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另規範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執行同一案件的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測試業務,以達到消防安全設備應有的品質效果,並定明各項消防設備人員執行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時應遵循事項,以降低火災發生時的損失,強化公共安全。
內政部說明,因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其簽名及執業圖記具有執行業務的代表性與辨識性,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2條即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前,應先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的登記,避免因偽造簽名、執業圖記,而產生執業疑慮。同時,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親自執業,同辦法第8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執行業務,並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出席說明報告。另考量可能有兩名以上的消防設備人員共同執行業務的情形,同辦法第9條規定應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的範圍,以方便釐清及確認各自權責。
此外,考量消防安全設備工程的施作應受外部監督、品管,以達到品質效果,不應有監督、測試為同一人的情況,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3條定明辦理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的監造、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另因部分消防安全設備較為普遍及簡易,為避免業主需委託不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增加成本負擔,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不受前述限制。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設備的監造工作,及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施工過程中,可能有未按圖施作、施作錯誤、材質不符等情況,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訂定監造計畫,送交委託人審閱,並依監造計畫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填寫紀錄,避免後續竣工無法查驗埋管等設置狀況或施工錯誤。同辦法第4條則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符合消防相關的法令,並使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以確保其設計可發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的滅火、警報、避難逃生或因應搶救需求等功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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