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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 400 分門檻合理且具正當性 最高行政法院:為侵害較輕微手段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律師考試制度的四百分門檻條款作出判決,認為該門檻內容符合立法意旨,也無超越母法授權的目的與範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有考生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總成績雖達各該選試科目組及格標準,但扣除國文及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於榜示後不服考選部不予及格的處分,故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33號判決認為,律師考試制度的四百分門檻,為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1款及憲法第86條第2款所賦予考試院掌理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考選制度的職權行使,雖涉及應考人及格與否的切身權益,為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及應考試權的限制規定,不得僅憑母法的概括授權或本於法定職權發布命令加以規定。但四百分門檻條款是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6條第3項的具體明確授權所發布的補充規定,其內容符合立法意旨,也沒有超越母法授權的目的與範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進一步表示,四百分門檻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達成適切衡鑑律師執業能力的公益目的,而符合比例原則下的適合性原則,且該條款對於應考人的應考試權及工作權為侵害較輕微的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下的必要性原則。考試院訂定四百分門檻條,對應考人的應考試權及工作權的限制,與其所欲達成的重要公益目的之間,並未顯失均衡或造成過度的侵害,符合比例原則下的衡平性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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