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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 非贈與免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國稅局(12/25)日表示,自然人出名給宗教團體登記之房地,經宗教團體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時,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4第1項、第5條規定,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已可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如權利歸屬經釐清無誤,依同暫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地政機關即可辦理更名登記。
國稅局說明,宗教團體就其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移轉為宗教團體所有,係財產權之歸還,非屬贈與行為,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亦無須檢驗完稅證明。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間僅至明(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止,只要符合權利歸屬審認規定者,請務必保握時限,盡速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期限日後回復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贈與稅徵免爭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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