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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對保險業危險分散機制的監理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管會(12/26)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強化對保險業辦理未適格再保險分出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的監理。
金管會說明,為配合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新修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明定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範圍。同條第2項規定,保險業應就所發行及所持有的再保險契約,個別評估保險風險的顯著性,同條第3項規定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才能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再保險契約具有財務融通的目的或未具顯著保險風險者,則應先進行測試並認已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才得依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
金管會表示,為有效評估對保險業產生的財務影響,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有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依新修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該再保險契約的摘要內容、分出對象、相關調節表、再保險合約群組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不履約風險假設及其變動敏感度分析等重要事項。此外,再保險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期的人身保險業務的準備金提存相關事宜,將移列「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予以規範。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考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4條所定其他危險分散機制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新修條文第17條明定其他非傳統再保險業務,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事項,以利評估對保險業產生的財務影響。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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