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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職能治療師非治療疾病得自主執行業務 職能治療師法修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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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0 00:30: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職能治療師非治療疾病得自主執行業務 職能治療師法修正

總統於(12/27)日修正公布「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則不在此限,讓職能治療師執業範圍貼合實務現況,未來全民在促進健康、預防疾病等積極健康維護目的的情況下,可以更直接的接受職能治療。

有關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的部分,新修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的機構為之。但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而本次修法並未改變疾病治療中醫療團隊的分工關係,針對已有傷病的情形,職能治療師依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仍需透過醫師來進行診斷,才能進行疾病治療。但本次增訂同項但書放寬職能治療師服務的專業自主空間,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的情形下,得適切衛教指導民眾或場域辨別可能危害、提供弱勢照護,及避免危害採取的預防措施等,不用再擔心幫助民眾健康促進、長照服務、早期療育、預防保健服務時會有觸法疑慮。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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