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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專業再保險業應適用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相關規範 金管會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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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2 00:11: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專業再保險業應適用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相關規範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增訂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新興工具的非傳統再保險,所需提存的準備金應適用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的規定,並明定專業再保險業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直接承保業務以外的規定,使規範一致,以利保險業遵循。

金管會表示,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的規定,並考量目前國內三家專業再保險業的業務特性及監理一致性,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增定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新興工具的非傳統再保險,所需提存的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係基於監理考量另行依再保險業務特性規範外,應適用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的規定。同時,因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責任準備金的提存規範已於該條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的規定,故將原先相關條文刪除。

金管會說明,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在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後,保費不足準備金已納入剩餘保障負債範圍,已無規範必要;另外,原先適用第十七號公報前檢測帳載準備金適足性的過渡措施,於適用該公報後已無須檢測並提存負債適足準備金,因此刪除原專業再保險業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的相關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專業再保險業也屬保險業之一,故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明定專業再保險業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直接承保業務以外的規定。最後,為配合保險業自一百十五年起適用第十七號公報,同辦法第14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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